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簡讀中國史(出版書) 線上閱讀 張宏傑 全文TXT下載 上一章朱元璋商鞅

時間:2025-11-18 02:57 /二次元 / 編輯:趙啟平
主角叫韓非子,上一章,朱元璋的書名叫《簡讀中國史(出版書)》,本小說的作者是張宏傑寫的一本現代其他、娛樂圈、機甲風格的小說,內容主要講述:二 當然,我們以上說的都是常抬下的辦法。在非常抬

簡讀中國史(出版書)

推薦指數:10分

作品年代: 現代

更新時間:11-18 09:46:24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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當然,我們以上說的都是常下的辦法。在非常下,傳統官僚系還有很多新花樣。

我們面講了,漢武帝大筆花錢,府庫為之一空。於是漢武帝決定向民間收割財富。最肥的一茬是誰?當然是商人。

武帝初年,隨著經濟發展,一大批大工商業主崛起,家業萬貫,實相當雄厚。漢武帝對這些鉅商非常反,認為他們雖然如此有錢,卻對國家沒什麼用,因為他們“不佐國家之急,黎民重困”,指責他們不幫助國家的急難,導致黎民百姓陷於重困之中。

那麼,怎麼搞到他們的錢呢?

漢武帝的第一步是“賣爵”。掛起一批人的餌,把他們的錢釣出來。“詔令民得買爵及贖錮,免減罪。”

買了爵位有什麼好處呢?打仗不會徵發你去當兵,也不再徵用你當勞,免除終的徭役。買了武功爵的人,還可以當官,可以免罪。

此項政策一齣,商人們紛紛踴躍出資,國家獲取了鉅額的財富。

然而漢武帝花起錢來如同漏斗一樣,這筆錢不時間就花光了,怎麼辦?

漢武帝還有第二步,“加稅”。釣不出來,就直接加稅。漢代對商人本來徵1.27%的商稅。漢武帝釋出了一“算緡”令,要商人主向政府呈報財產,老實代家裡有多少子、多少馬匹、多少錢財,稅率由1.27%提升為6%,提高了4倍多。

6%的稅率,今天看起來並不能算高。而且官府的規定是你主申報,並不主上門來查。聽起來很寬鬆,漢武帝很仁慈

所以“富豪皆爭匿財”,人古今相同,幾乎所有商人都心存僥倖,多多少少有所瞞報,也就是說,普遍違法。但要命的是漢武帝有手跟著,等商人都申報,又下發了一個“告緡”令,這個厲害了:誰隱瞞不報,或呈報不實,其他人可以向官府告發,告了以,官府就查抄沒收他的全部財產,分給告發者一半。這作“告緡”。

這一下,幾乎所有商人都掉陷阱了,而且掉得還沒法怨:誰你不老實,想佔國家的宜?這回報應了吧?

為了將“告緡令”落到實處,漢武帝任用了一批殘酷無情的酷吏,去各地審理告緡專案。一時間人們為了發財紛紛告發,“告緡”成了窮人的生財之,國家和底層百姓都發了財。

這還沒有完。等大量普通百姓透過“告緡”發了財之,漢武帝又搞了一個擴大化,下令無論城鄉一概實行“告緡”,普通百姓也列入範圍。“其初亦只為商賈居貨設,告緡遍天下,則不商賈而有積蓄者,皆被告也。”一開始“告緡”針對的是商人階層,接著全國所有人都被納入其中。

窮人透過告人得來的不義之財,轉眼也因為被別人告而被剝奪。“告緡遍天下,中家以上大抵皆遇告。”“中家”就是中等富裕的人家,在當時的財產是10萬錢左右,也就是說,家裡的財富達10萬錢的都被告了。天下所有中產階級以上的人都破產了。

拳打得如此漂亮,全天下人毫無招架之。國家得到多少錢呢?《漢書·食貨志》說,朝廷“得民財物以億計,婢以千萬數;田:大縣數百頃,小縣百餘頃;宅亦如之”。單“告緡”一項,朝廷得民財數以億計,老百姓因為不起錢被沒入官府為婢的以千萬數,武帝時期的全國總人大約為4000萬,因告緡成為婢的居然達到1000萬。其他沒收入官的土地、住宅更是不可勝數。國家財政得到極大改善,“縣官有鹽鐵緡錢之故,用益饒矣”。地方財政也有錢了。

不過這並不是最一步。最一步是什麼呢?更絕了。

我們講過,漢武帝“搞創收”的第一步是賣爵,百姓買了爵,可以不用徭役,不用去沙場征戰了。

不過這樣一搞,國家雖然有了收入,但是可以徵發的民眾減少了。“法既益嚴,吏多廢免。兵革數,民多買復及五大夫、千夫,徵發之士益鮮。”因為國家不打仗,老百姓拼了家底買爵位,替國家當兵役的人不夠了。

這對漢武帝來說不成問題。把天下人的錢搞得差不多了,漢武帝又開始了“政策調整”,行爵位貶值,要“於是除千夫、五大夫為吏,不者出馬”。原來說的話不算數了,爵位低的,仍然要勞役。百姓在買爵位上已經花了很多錢,但是並沒有帶來想象中的“免役”,而是跟往常一樣,依然徭役,“故吏皆適令伐棘上林,作昆明池”,去給他修上林苑和昆明池。

因為這樣一次一次地收割財富,到武帝末年,小農普遍破產,流民劇增。幾十年征戰,50歲以下、16歲以上的壯丁幾乎都被徵發當兵,青壯年女也要戍守邊疆。史書說,漢武帝的統治導致“戶減半”,也就是國家掌的戶比以少了一半。而今天學者的研究成果證明,漢武帝時期,人減少了1500萬。

漢武帝打擊匈、安定邊疆,這當然是有大功於世的。然而,一個人做事的時候,必須對成本與收穫有一個基本估計,對國家和社會的承受有一個基本估計。不能一代人非要完成幾代人的事。或者說,一頓非要吃下10頓飯的量。這是一個簡單的理。

因此漢武帝晚年,中國歷史上出現了第一次巨大的流民,“元封四年,關東流民二百萬,無名數者四十萬”。此,流民大在漢代歷史上就經常出現,而且輒上百萬。

流民的出現,是民眾不堪重負的明顯表徵。過去歷史學對流民的解釋通常是由於人多地少,地主兼併了他們的土地,農民失去土地,只好流亡。但是今天的歷史研究已經清楚地證明,導致農民流亡的原因是政府的稅費太重,農民無法承擔,只好有地不種、棄地而逃。

如果說農民流亡是因為人多地少和地主的兼併,那麼土地資源應該是越來越稀缺,土地價格在王朝期應該越來越貴。但事實上,很多王朝期,土地價格是越來越宜。“村愚懦之民以有田為禍”,很多農民是把土地當成一個負擔。“至以地付人而莫可推”,想把地稗诵人沒人要。“地之價賤者畝不過一兩錢,其無價人而不受者大半。”

資料表明,明朝確實有很多大貴族大量兼併農民土地,但是如果入研究,就會發現,這“並不是土地兼併造成了逃民,即農民不是因為田土被官豪要之家侵佔而逃,而是民先逃,而土地被侵佔” [3] 。

農民不斷逃亡,就造成一個惡迴圈:逃亡農民的負擔會加到沒逃亡的農民上,農民負擔越來越重,最不得已,全都逃亡。這就形成了巨大的流民

天啟七年(1627年),官員吳應箕在一封信裡談到他途經河南真陽的見聞:“今天走了四十里路,這四十里,都是廢耕之田,一望皆黃茅草,兩邊的村莊都成了廢墟。我問當地人,為什麼不耕種。幾個人同聲說:‘差役太重,承受不了,只好逃亡去了。人走了,地自然就沒人種了。’當地人說,一家逃走了,他家的差稅就被歸到他本家或者戚名下,久之,本家或者戚也沒辦法,也逃了。剩的人越少,每家承擔的差稅越重,一來二去,全村都逃光了,就造成現在的情況。”

自此之,每到王朝負擔加重之時,流民就大量出現,並最終導致大規模農民起義的發生。

事實上在漢武帝活著的時候,天下已經四處起義,“天下纶栋”,漸有“亡秦之跡”。天下大,起義遍及關東地區,大者數千人,小者數百人,起義烈火幾乎葬大漢王朝。最終,漢武帝在危急關頭不得不頒臺詔,向全國民眾承認錯誤,行了徹底的政策大調整,這才在滅亡的邊緣把大漢王朝又拉了回來。

[1] 李俊麗:《明代期北方地區流民成因研究》,碩士學位論文,東北師範大學,2006。

[2] 郭茹:《易費用、權控制與明代管制型制度系的演》,《南開經濟研究》2008年第2期。

[3] 李俊麗:《明代期北方地區流民成因研究》,碩士學位論文,東北師範大學,2006。

第二十九章

歐洲沒有“官民反”

以上我們花了很多篇幅,講了郡縣制度下,農民負擔怎麼得越來越重,以致無法承受,只好官民反,導致大規模的社會栋硝和人損失。

那麼,封建制下是什麼樣的呢?

封建制下,農民和農當然也受到比較沉重的剝削。貴族作威作福,農民受苦受罪。但是與郡縣制不同的是,封建制下農民的負擔是比較恆定的,不會一天比一天加碼,最導致社會崩潰。

比如在三代時期,按照傳統的說法,井田制下基本就是九稅一。當然,這只是一個大略的說法,關於周代封建制下農民锯涕的負擔,沒有太多文字材料留下來。不過我們還有一個其他渠來了解封建制下農民的負擔,那就是歐洲中世紀的情況。

一提起歐洲中世紀,很多人認為同時期的中國肯定比歐洲強。為什麼呢?一是我們頭腦中有一個觀念,那就是歐洲中世紀是一個黑暗的世紀。另外一個原因是,中國從秦代以,在土地上耕作的就一直是農民,而歐洲中世紀的莊園中,很多都是農。從字面上來看,“農民”的地位當然應該比“農”高,因為農民是自由人,而農隸,他是領主的財產,不能逃離莊園。

然而事實上,西方農的生活平並不見得比中國的農民低,因為西方農制下農受契約保護,負擔要遠比中國的農民穩定。

中國的封建社會是建立在“血緣”和“周禮”的基礎之上,而西方的封建社會是建立在契約關係上的。這種契約關係是從上到下的。國王與貴族之間有契約,而貴族與農之間也有契約,規定相互之間的權利和義務。 [1]

為了維護這種契約關係,中世紀很多莊園都有自己的習慣法,“莊園慣例”(custom of the Manor),這種“莊園慣例”並不是像我們想象的那樣,是一種大而化之的原則的東西,而是非常清楚、精確的,每家每戶有什麼權利、什麼義務,哪塊地一年多少東西,都一清二楚。經過幾百年的沿襲,莊園主和農對這些慣例都瞭如指掌。

而且莊園裡還有一個普遍存在的機構,莊園法。即使是在農制最殘酷的時代裡,一個領主如果不經過莊園法,也不能直接對某一個農治罪。這個法雖然通常是由領主或者領主的管家主持,但是受理莊園裡的所有糾紛,農也可以起訴領主。比如1272年,英格蘭斯塔夫德郡的一個莊園,莊園法的全人員要領主應召來,答覆他的一個農對他的指控,領主卻缺席了,因此法宣佈扣押領主的財物以示懲罰。

控辯雙方可以在法上自由辯論,所依據的是延續幾百年的習慣法,而不是領主的個人意志。1294年的一個莊園法上,農們指控說,他們的領主用犁耕了一塊公用路,以致車輛不能像以那樣正常穿行。法釋出命令,要領主必須將路修復完好。1517年,貝塔夫德郡的阿斯特威克莊園通過了一項法令:“由佃農們規定,領主不應在屬於公地的牧場上放牧他的牲畜。” [2]

因此,如果領主不講理,想增加農的負擔,讓他多點東西或者多活,農可以跟自己的領主錙銖必較,並在法上據理爭。如果領主隨剝奪他的土地,或者侵犯農的權利,他可以到莊園法起訴,一般情況下會獲勝。

因此中世紀英國許多莊園的地租期穩定,“一個佃戶的地租往往達200年或250年保持不” [3] 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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簡讀中國史(出版書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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作者:張宏傑
型別:二次元
完結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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